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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完善药品“三统一”医院可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发布时间:2014-11-28编辑:admin发布栏目:行业资讯

医药网11月12日讯 部分品牌药、低价药、妇儿用药短缺,一些药品价格偏高或倒挂,配送效能低......”,陕西省自2009年施行药品“三统一”政策后,药价回归合理,药价虚高问题得到解决,但问题也随之浮现。

为解决药品“三统一”中出现的问题,陕西省从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使用管理等几个重点环节入手,不断完善“三统一”工作体系。

部分药品用量小短缺:挂网采购委托企业定点生产

《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明确了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为低价药品、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本次采购将实行分类采购,常用低价药品,实施挂网采购,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县域采购联合体,带量议定采购价格,实行阳光采购。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采用“双信封”办法进行集中采购,区分质量层次,与大网采购进行衔接,上下联动,调动生产企业参与积极性。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和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依据集中采购结果,对空缺药品由专家分析论证后,采用低价药品方法,直接挂网采购。对于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采取邀请招标、带量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

配送效率低:引入竞争医院可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目前陕西省县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多为独家配送,由于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沟通不足,导致配送率不高,在2012年8月药品“三统一”延伸到县级时,已将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的配送企业扩展到3家,缓解了部分矛盾,但当时顾虑偏远乡、村地区统一配送工作受影响,县医院的配送企业仍为1家,并与基层实行捆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药品配送的效率。

为改变配送率低这一现状,引入竞争机制,在现有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基础上,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增加配送企业,增加后总数不超过5家。

挂网药品不足: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为切实缓解挂网药品不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的现状,明确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总品规数的7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80%。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不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的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陕西省将通过加快药品电子监管项目建设和完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进一步推动药品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药品“三统一”工作全程监管。